毕业生、下岗失业人员档案签转手续工作规程
琼中春风行动专区
2020-02-24 1459

毕业生档案迁转手续工作规程

一、工作依据

1、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》等有关文件。

2、国务院、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出台的关于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。

二、调取档案需要提供的材料

(一)本人自己调取

1、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单位出具的调档函;

2、本人身份证原件。

(二)委托他人调取

1、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单位出具的调档函;

2、委托书(由本人手写并签字按手印,打印或他人代写无效);

3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;

4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。

 

下岗失业人员档案托管及办理退休转接手续

 

一、档案接交

 

1、辞职辞退、取消录(聘)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;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(聘用)关系人员的档案转交就业管理机构寄存保管。

 

2、接收失业人员档案时,清点档案数量,检查档案材料情况和密封情况,做到准确无误。接收、移交失业人员档案进行详细登记,当事人签名,保存移交档案证明材料。

 

二、档案查(借)阅

 

1、失业人员政审,组织处理,出国(境)审查,更改出生、参加工作时间,办理退休,奖罚待遇等事宜,可查阅失业人员人事档案。

 

2、查阅失业人员人事档案,必须凭单位介绍信和个人有效证件进行查阅。

 

3、失业人员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,确因特殊情况要借出使用,必须填写《借用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登记表》,按失业人员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借出,借出的档案要限期归还。

 

三、档案转移

 

1、失业人员办理退休、异地重新就业转移失业人员人事档案,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填写《退休人员档案转移登记表》,办理档案转移手续,每月10日至25日。

 

2、未到期不能办理退休的人员,其档案由社保审核部门重新密封再转交回就业管理机构管理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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